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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0号 | 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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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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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0号 | 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中国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50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及证书等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签署的《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国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双边依据为中坦两国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加工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坦方应对拟出口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原料蜂群来源:蜜蜂应来自坦桑尼亚境内经官方登记并受监管的养蜂场,所采花蜜不得来源于有毒或转基因植物。
  2. 疫病控制:坦桑尼亚境内无蜜蜂亮热厉螨病;养蜂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3. 瓦螨病防控:来源蜂场及周边5公里在输华前12个月内无瓦螨侵染;或经孔径≤0.42mm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维持20分钟,或冷冻至-12℃以下持续24小时以上,并有效去除螨虫残体。
  4. 蜂房小甲虫病防控:蜂场无该病侵染;或采取上述过滤、加热(50℃维持24小时)或冷冻处理,并彻底清除虫体及卵。

五、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 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坦两国禁用兽药。
  • 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原养蜂场。
  • 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不得超过中坦两国限量标准。
  • 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须按国际标准落实防疫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 加工、贮存、运输全过程须防止污染,不得与其他非合规产品或不同批次产品混合。
  • 坦方需做好各环节标识,设立独立区域存放输华蜂蜜并明显标示。
  • 集装箱装运后须由坦方官员监督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列明于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坦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斯瓦希里语和英文出具,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

坦方须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签名及防伪标识等资料,如有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报。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规定。包装应密封,并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和保质期。

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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