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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0号 | 关于进口西班牙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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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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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0号 | 关于进口西班牙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西班牙野生水产品进口

依据中西双边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200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西班牙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厂、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须经西班牙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与西班牙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上述企业须由西班牙方面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西班牙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班牙管辖水域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成品未涉及以下情形:


1.西班牙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受感染;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西两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造成产品或包装污染;


5.捕捞海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物质;经西班牙主管当局检测,未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符合中西食品安全标准。


(四)每批产品均经西班牙官方检验检疫,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发现《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的需通报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的全过程符合双方水产品安全卫生和可追溯要求,同时满足冷链运输的安全规范。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西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使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项),格式与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西班牙应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交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须具备外包装和独立内包装,材料应为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新材料,具备防污染性能。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易识别的中英文标识,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域或国家/地区)、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不合格产品将按中国法律法规予以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强化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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