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相关产品须满足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包装标签及进境查验等多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签署的议定书规定,自2023年1月18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指以海洋捕捞水生动物(含水生无脊椎动物,不含海洋哺乳类动物)为原料,非供人类食用的蛋白和油脂类产品。
二、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须经冈比亚官方注册并有效监管,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产品召回和追溯能力,并由冈方推荐、经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对华出口。
三、原料及产品要求
- 原料应来自冈比亚海域或公海合法捕捞的水生动物,或其加工副产品;
- 禁止使用因疫情扑杀或死因不明的水生动物;
- 不得添加来源不明的动物源性原料或中国禁用物质;
- 产品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及相关进口登记要求;
- 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持续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
- 出口前须由冈比亚官方抽样检测:
-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 肠杆菌:1克样品中≤300 CFU(n=5, c=2, m=10, M=300);
- 须经认可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五、包装、标签与储运要求
- 使用全新、洁净包装材料;
- 加施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的中文标签,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
- 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六、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冈比亚官方须对每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官方卫生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正本证书,证明其符合双边议定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 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豁免产品除外);
- 证单核查:核查检疫许可证、生产企业注册资质及卫生证书真实性;
- 货物查验:海关依据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退回或销毁;
- 检出未经批准动物源性成分:退回或销毁;
-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依法退回或销毁;
- 安全卫生项目不达标: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
- 包装破损且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对污染区域及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如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冈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体产品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