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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 | 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 | 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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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 | 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依据检验检疫协议,明确产品范围、生产企业及包装标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5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往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合作协议》。


二、输内地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加工企业须持有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有效牌照,养殖场应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批准并接受监管,且卫生条件符合两地食品安全法规。生产企业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认可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向内地出口产品。


四、输内地产品要求


香港须确保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水域养殖;


(二)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情况影响:


1. 香港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感染;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3.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


4. 养殖场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5. 养殖区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经检验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经检验检疫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相关法定疫病;


(五)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证明符合卫生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六)养殖、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全过程符合两地卫生与可追溯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须随附由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签发的中英文官方证书,证明其符合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法规及合作协议。证书需包含养殖、加工、运输环节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如养殖区域、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


证书格式、内容须经双方确认,并将样本、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报海关总署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采用全新、符合内地标准的内外包装,具备防污染功能。标签应牢固、清晰、易识别,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产地(中国香港)、所有涉及企业的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目的地(须标注“输往中国内地”)。


以预包装形式输内地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内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海关总署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养殖场及企业,将采取强化查验或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新增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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