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海关总署公告要点解读
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动植物产品准入及中尼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023年4月,海关总署共发布14项公告,内容涵盖特殊物品检验检疫名录更新、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要求、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多项旧规废止以及海关行业标准发布等重点领域。
一、公告概览
本月发布的公告主要聚焦以下方向:
- 明确特殊物品检验检疫名称与商品编号对应关系;
- 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措施;
- 发布多项农产品进口检疫要求,包括西班牙鲜食柿子、马来西亚菠萝蜜、法国软枣猕猴桃等;
- 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
- 废止8项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求的旧公告;
- 实施《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等行业标准;
- 公布中尼自贸协定早期收获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二、重点公告解读
1.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进一步强化
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行“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目的地检验”模式,具体检验环节依据化学品属性和包装类型确定。
报关时,收货人或代理人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UN编号、包装UN标记等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报关后应及时查询检验通知,确保合规通关。
2. 中尼自贸协定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出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海关总署发布第41号公告,明确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企业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并在“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中填报协定代码“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