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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1号 | 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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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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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1号 | 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法国熟制猪肉制品进口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包装等全流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签署的《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熟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熟制猪肉制品进口。

一、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熟制猪肉制品是以猪肉为主要原料,经中方认可的有效熟制加工处理、可直接食用的去骨猪肉制品,包括以下四类:

  1. 熟制火腿
  2. 熟制香肠:如法式andouilles(猪肠香肠)、andouillettes(内脏肠)、boudins noirs(黑香肠)、boudins blancs(白香肠)、quenelles(肉汤圆)等;
  3. 肉酱类产品:如rillettes(熟肉酱)、galantines(肉冻)、ballotines(肉丸)等;
  4. 熟制猪肉块:如rôti(烤肉)、jambonneau(烤大腿肉)、jarret(小腿肉)等。

熟制工艺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灌装猪肉:在密封容器(如金属罐、玻璃罐、蒸煮袋等)中经杀菌、冷却处理,保持商业无菌状态;
  • 烹调猪肉:去骨去脂肪的肉经热处理,中心温度达70℃以上并维持至少30分钟,后续包装须避免交叉污染。

二、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熟制猪肉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中法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并获得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注册。原料猪肉须来自中方注册的屠宰场和加工企业,未获注册企业的产品不得输华。

三、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法国官方确认其境内无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捷申病和牛瘟。非洲猪瘟防控适用中法于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区域化合作协议。

(二)屠宰用猪来源要求

  • 出生并全程饲养于法国;
  •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肠胃炎,且6个月内无旋毛虫病报告的农场;
  • 过去12个月内无猪蓝耳病临床症状;
  • 未因欧盟或法国规定应申报的猪病而被限制或监测。

(三)加工过程要求

  • 实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
  • 屠宰猪健康无疫病,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
  • 使用注册企业提供的原料猪肉;
  • 在专用生产线加工,不含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 辅料符合中法法律规定;
  • 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残留不超过中法及欧盟限量标准;
  • 产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法食品安全法规;
  • 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出口中国的熟制猪肉制品应在冷库中设有专门存放区域。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法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法、英文出具,格式和内容需事先经双方认可。

法国官方应通过正式渠道向中方提供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便于中方核查。同时需向中方备案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兽医签名式样、验讫标记等资料,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

五、包装要求

输华熟制猪肉制品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均需以中、法文标明:

  • 产地国名、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 外包装还需标注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量、生产厂名称、储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加施经中方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储存运输要求

从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兽医卫生条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并在适宜温度下进行。

货物装箱后,须在法国官方兽医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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