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正式生效。据此,菲律宾将被新增为《办法》第二条所列成员方,《办法》第十四条所涉《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步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