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涉及动植物检疫、商品归类、关税调整等多项政策更新
2024年12月,海关总署共发布34项公告,涵盖防止境外动植物疫情传入、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行业标准发布、原产地规则修订、商品归类决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及通关便利化措施等多个领域,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公告概览
- 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行业标准(公告〔2024〕182号)
- 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公告〔2024〕190号)
- 明确202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公告〔2024〕189号)
- 发布2024年第三批商品归类决定,涉及电浆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多烯磷脂酰胆碱原料等(公告〔2024〕195号)
-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共计164份(公告〔2024〕196号、198号、204号)
- 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行政裁量权,优先选择对相对人影响较小的处置方式(公告〔2024〕202号)
- 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审批流程,强化科研用途引进物的全链条监管(公告〔2024〕209号)
- 实施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相关海关执行事项(公告〔2024〕207号)
重点政策解读
一、商品归类决定更新(公告〔2024〕195号)
为统一归类执法,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三批商品归类决定,主要包括:
- 电浆化学气相沉积用炉管设备
- 多烯磷脂酰胆碱混合原料
- 由不锈钢自由锻造而成的实心产品(转化自世界海关组织归类意见)
上述决定有助于企业准确申报,降低合规风险。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告〔2024〕196号等)
海关总署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
- 废止72件,如《关于发布适用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清单的公告》(2001年第21号)
- 宣布失效92件,如涉及“非典”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
此举旨在推进制度精简,提升政策透明度与执行效率。
三、动植物检疫处置裁量规范化(公告〔2024〕202号)
明确检疫处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病虫害特性与违规情形。在多种处置方式可选时,原则上优先采用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方式,并可听取其意见,体现执法人性化与科学性。
四、2025年关税调整执行安排(公告〔2024〕207号)
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关税方案,涉及商品编号申报要求调整、本国子目注释废止等内容,相关企业需及时更新报关系统数据。
五、优化特许检疫审批管理(公告〔2024〕209号)
针对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情形,明确申请主体应在进境前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并附《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海关总署核发许可证,有效期一次使用,不得分批核销。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供稿:青岛邮局海关、法规处、青岛大港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