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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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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试点“两证合一”改革 提升进口机动车通关效率

上海海关率先实施《货物进口证明书》与《随车检验单》合并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43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原需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办结放行手续且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整合后的“两证合一”《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在进口车辆放行并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申请签发新版《证明书》。


三、进口非中规车辆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中注明原销售目的国标准,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如收货人仅申请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与海关总署2015年第34号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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