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冷冻禽肉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禽肉产品可输华,生产企业须获中方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双边议定书实施。
一、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包括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去除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分割肉及副产品。允许进口的禽副产品为冷冻鸡翅和冷冻鸡爪。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含屠宰、加工、储存企业)须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管下运行,并符合中乌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企业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三、动物疫病与养殖管理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被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
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全程在乌兹别克斯坦孵化、饲养并屠宰,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禽衣原体病、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等指定疫病的养殖场;
- 所在农场未因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受到检疫限制。
四、加工与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禽肉需满足以下加工与安全标准:
- 实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确保活禽健康无疫病症状;
- 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
- 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残留量不得超过中乌两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 产品不得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 产品须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标识与运输规范
输华冷冻禽肉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 内包装需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 外包装须以中文注明产地国、产品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并加施经中方备案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从包装到运输全过程须防止污染,冷冻禽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零下15℃。装箱后须由乌方官方兽医监督加施铅封,铅封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箱或更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禽肉须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乌双方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规定。证书须以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必填)书写,格式和内容需事先经双方认可。
七、禽副产品专项要求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 源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确保可追溯至源头;
- 仅限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出口,其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亦须取得中方许可;
- 原料动物须纳入乌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
- 加工过程须按人类食用标准执行,建立HACCP等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加工环节须做到:
- 设立独立加工区域,与非食用副产品隔离;
- 人员按规定消毒后方可跨区域作业;
- 加工间温度控制在12℃以下(烫洗车间除外),冻结间低于零下28℃,冷藏库低于零下18℃;预冷后产品中心温度不高于3℃;
- 修整后产品须充分清洗,表面无脓液、病变组织、异物等;
- 不同工艺产品需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定期记录分析数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