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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号 | 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奇亚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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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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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号 | 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奇亚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玻利维亚奇亚籽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自即日起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玻利维亚奇亚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玻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奇亚籽(Chia Seed)为在玻利维亚种植并加工的芡欧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 L.)种子,须经二次清洁、干燥、筛选、磁选清洁和金属检测等工艺处理。

三、允许产地

玻利维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要求

向中国出口奇亚籽的加工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玻利维亚国家农业卫生与食品安全局应提前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注册企业信息。

五、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奇亚籽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玻方应在奇亚籽生长期和储藏期开展疫情监测,并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及相关信息。
  2. 种植企业须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实施有效防控措施,禁止使用中国禁用农药。
  3. 加工过程中须采取清杂措施,确保不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及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4. 出口前须进行干燥处理:在密闭设备内以65℃以上温度烘干至少10小时。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须使用干净、未使用且无毒害物质的包装材料;每包须标注企业名称、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标明“从玻利维亚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奇亚籽”。
  2. 装运集装箱须清洁处理。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玻方须对输华奇亚籽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列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集装箱编号。
  2. 货物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 输华奇亚籽须在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接受检验检疫。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公告列明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检出其他有害生物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6.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要求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

如多次出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玻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或整体暂停玻利维亚奇亚籽输华,直至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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