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进口马达加斯加羊肉
海关总署发布第90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及兽医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马达加斯加签署的双边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马达加斯加绵羊和山羊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中国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产品为12月龄以下的冷冻绵羊或山羊骨骼肌(剔骨和带骨),即屠宰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的躯体部分。
禁止进口羊碎肉、绞肉、肉糜、边脚料、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剔除头(含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含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高风险物质。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须在马达加斯加官方监管下运行,符合中马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企业须经中方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状况
马达加斯加确认境内无疯牛病、痒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并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定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国家。同时,已建立官方痒病控制计划及无疫养殖场制度。
(二)活羊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马达加斯加,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和可追溯系统,可追溯至原农场。
2.来自WOAH认可的痒病无疫养殖场,且满足:
- 从未发生痒病;
- 引进种羊、精液或胚胎须来自无疫场或无疫国;
- 未与非无疫场羊群接触或共同放牧;
- 经中方确认允许出口。
3.所在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副结核病、流产布氏杆菌、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干酪样淋巴结炎等疾病。
4.过去6个月内,养殖场未因中国、马达加斯加或WOAH列明的疫病被实施检疫或监测。
5.屠宰前至少在最后一个牧场饲养21天,且屠宰前15天内未接种炭疽活疫苗或绵羊痘/山羊痘疫苗。
6.全程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接触不符合要求的羊只或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控制
1.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确保羊只健康,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和腺体组织已去除。
2.按规定以安全方式去除高风险组织,防止污染输华产品。
3.禁止使用向脑腔注射空气击昏或脊髓刺死等方法。
4.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残留不得超过中马法规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限量(MRLs)。
5.产品不得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两国法律要求。
6.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四)储存管理
存放输华羊肉的冷库须设有专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羊肉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边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证书须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出具(英文必填),格式和内容需事先经双方认可。
六、包装、储存与运输
1.包装材料须全新且符合国际卫生标准。
2.内包装须单独封装,标注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使用中英文或中法文)。
3.外包装须标明产地国、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4.从包装到运输全过程须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保持相应温度条件,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
5.装箱后须在马达加斯加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铅封,封识号须记录在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