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化肥未报检将面临行政处罚
——海关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合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
——出口化肥未报检案
化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资,其进出口受到严格监管。2021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1号公告,对29个出口化肥相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纳入法定检验范围。
企业若未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出口应检化肥未依法报检,不仅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可能被处以货值5%至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构成逃避商检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案例为出口企业提供合规警示。
案情简介
2024年,A公司申报出口64吨食品用氯化铵,申报商品编号为2827109000,无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经海关查验归类,该批货物实际应归入2827101000(肥料用氯化铵),属法定检验商品。因A公司未报检擅自出口,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一条和附件2第39项规定,海关对A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代理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检验机构报检。
第三十二条:未报检或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商品,处货值金额5%至20%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品检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81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包括3105909000在内的29个化肥相关商品编号纳入法检目录。
业务提醒
除2021年第81号公告新增的29个商品编号外,肥料用硝酸钾(2834211000)、硝酸钠(3102500000)、氰氨化钙(3102901000)等也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企业在出口前须在产地海关申请商品检验,检验合格后取得电子底账方可报关。口岸海关将根据布控指令实施查验。建议出口企业提前咨询所在地海关,准确归类并履行报检义务,确保合规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