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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 |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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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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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 |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优化“两步申报”通关模式试点

2025年第44号公告发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在保障国门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试点,并发布2025年第44号公告。

一、主要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将现有“两步申报”与“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功能整合为统一申报入口。企业可在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分步完成全部申报项目。完成概要申报后,符合条件的货物可先行提离;填报全部项目并被海关接受即视为完整申报。逾期未完成完整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项目

1. 取消“涉检涉税涉证”勾选要求,企业无需自行判断货物是否涉及禁限管制、检验检疫或需缴纳税款。

2. 完善必填信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三项必填内容;“商品编号”填报由6位调整为10位。根据监管需要,对部分商品设定最低申报项目,并实施动态管理。

具体概要申报项目详见附件。

(三)支持随附单据上传

允许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通过“单一窗口”上传检验检疫证书、合同、发票等准入文件和商业单据,便于提前审核。

(四)实施担保扣缴机制

进口应税货物的企业应在申报前向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概要申报时,海关依据申报信息核扣担保额度;完整申报后按实际税额调整扣款。缴清税款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五)动态管理负面清单

以下货物不适用“两步申报”:

  • 实施禁限管制、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 涉及贸易救济措施或加征关税的货物;
  • 进境特殊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 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
  • 进口危险化学品。

负面清单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最新范围。

二、试点海关范围

  • 北京海关:朝阳海关
  • 天津海关:滨海机场海关
  • 上海海关:吴淞海关、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海关
  • 南京海关:盐城海关
  • 杭州海关:钱江海关
  • 宁波海关:梅山海关
  • 青岛海关:烟台海关、海阳海关
  • 广州海关:南沙海关
  • 黄埔海关:东莞海关

三、适用企业范围

参与“两步申报”的企业须为境内收货人且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试点期间,原“两步申报”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仍可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附件:概要申报项目.xlsx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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