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保税货物租赁监管补充规定
2023年第104号公告明确租赁业务申报与统计要求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对2019年第158号公告相关内容作出补充,并于2023年8月23日发布第104号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时,应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选择“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P),相关数据将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若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且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应以“其他”(代码9900)作为监管方式,“其他”(代码9)作为运输方式办理申报,同样实施单项统计。申报过程中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