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苹果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69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要求及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签署的《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Malus domestica L.)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澳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Apple),学名Malus domestica L.。
三、允许产地
澳大利亚苹果产区。
四、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中国的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澳大利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相关信息需包含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澳方须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
-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 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 美澳型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 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 果园须建立溯源体系,在澳方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包括监测、生物与化学防控等。
- 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须制定专项管理计划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关记录应保存并应要求提供。
- 塔斯马尼亚州为实蝇非疫区,须维持非疫状态;若发现实蝇,须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暂停出口或进行除害处理。
- 澳洲大陆地区果园须从开花期至采收期开展实蝇监测。
- 苹果蠹蛾、褐腐病菌和溃疡病菌须通过非疫区、低流行区或经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控制。
- 其他有害生物如苹淡褐卷蛾、苹果绵蚜等,须每两周监测一次,发现后立即防控。
(二)加工与包装管理
- 苹果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加工,场所须具备防再感染措施。
- 加工过程包括挑选、清洗、分级,剔除病虫果,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不得携带昆虫、螨类、土壤、枝叶等杂质。
- 包装后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
- 通气孔须用防虫网(孔径≤1.6mm)、塑料袋、衬里或胶带覆盖,或整托盘密封包装。
-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州)、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等效表述。
(四)检疫处理要求
- 来自澳洲大陆(塔斯马尼亚除外)的苹果须进行冷处理以防控实蝇。
- 西澳大利亚州产苹果:针对地中海实蝇,需满足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以上,或2.1°C以下处理21天以上。
- 西澳大利亚以外地区:针对昆士兰实蝇,需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以上。
- 冷处理须在澳方监管下按指定程序执行,可在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完成。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 公告发布前两年,澳方须对2%纸箱抽样(不少于600个果实),其中60个剖果检查;无问题后可降至1%,但取样量不低于600个。
-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首次发现苹果蠹蛾、褐腐病菌或溃疡病菌,将暂停相关果园当季出口,并评估是否暂停包装厂。
- 非疫区检出疫情,将取消其非疫资格。
- 澳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合格货物须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并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方式、温度、时间及设施信息;途中冷处理须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并提供集装箱号、封识号等。
- 贸易启动前,澳方须向中方提交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 查验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实植物检疫证书内容是否合规。
- 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对冷处理货物,核查证书、处理报告及探针校准记录。
(二)进境检验检疫
- 苹果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入境。
-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货物,不得进境。
- 来自实蝇发生区且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现有害生物或土壤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澳方,必要时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格;非疫区地位也将被取消。澳方须整改并反馈,中方据此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