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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6号 | 关于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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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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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6号 | 关于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

依据中新双边检疫卫生议定书,明确产品范围、生产企业及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协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新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涵盖两类: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新鲜采集后未经切片、低温保存)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经水煮、烘烤、抽湿等工艺处理用于中药材)。

三、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须经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审查并持续接受监管,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和追溯体系。药用干制类产品生产企业需由新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加工用冷冻类产品企业同样需推荐并完成中方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供体鹿条件:须出生并饲养于新西兰,纳入国家动物识别与追溯系统(NAIT),佩戴电子标签;来自执行国家疫病监控计划的农场,近12个月内无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及鹿慢性消耗性疾病记录;健康且符合动物福利标准;未饲喂含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制品除外);符合CITES公约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药用干制产品所用鹿种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生产加工要求:冷冻鹿茸应在注册农场或屠宰场采集,并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干制鹿茸须在注册场所进行采集和加工,经不低于90℃水煮累计不少于10分钟,70℃以上烘烤至少30分钟,最终水分含量不高于13%。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两类产品均须使用全新、洁净、无毒害材料包装,并以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等信息。

六、储存和运输要求

输华产品应单独存放,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隔离,全程防止污染,储存运输条件须符合两国法规及《议定书》要求。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负责确认产品合规性,并出具官方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将核查企业注册资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卫生证书有效性,并按相关规定实施货物检验检疫。合格产品准予进境;发现不合格的,依法处置。对屡次违规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可采取加严查验或暂停进口措施。

九、其他要求

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须遵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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