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进口几内亚比绍腰果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几内亚比绍带壳或去壳腰果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几双方签署的《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指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inn.)为原料,经挑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腰果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 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非洲叶跗锯谷盗、谷斑皮蠹、苏铁刺圆盾蚧、加纳牦粉蚧、扶桑绵粉蚧、中对长小蠹、腰果干枝病菌、可可毛双孢菌等。
- 不得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金属异物等外来杂质。
- 出口前须进行熏蒸处理,确保无活体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
五、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与植物检疫法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需由几内亚比绍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登记。
六、加工过程管理
从种植、加工、储存到运输、出口的全过程,均须符合中几双方的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应使用干净、卫生、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新材料包装,防止撒漏。每件包装须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信息。相关信息可通过标签形式粘贴。
八、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须经几比方检查,符合卫生防疫标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不得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物。
九、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并声明产品符合双边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熏蒸剂名称、剂量、温度和持续时间等处理信息须在证书中明确标注。
十、其他事项
输华腰果必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