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牛肉及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65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包装等全链条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签署的《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及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同时依据双边签署的《议定书》执行具体检验检疫措施。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牛肉为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剔骨或带骨骨骼肌(含附着脂肪)。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牛副产品包括:
- 冷冻牛筋(含蹄筋、板筋等,30月龄以下);
- 冷冻牛横膈膜(30月龄以下);
- 冷冻牛蹄(去匣,30月龄以下);
- 冷冻牛鞭(30月龄以下);
- 冷冻牛心管(30月龄以下);
- 冷冻牛软骨(30月龄以下);
- 冷冻牛胃(30月龄以下);
- 冷冻未炼制的体脂肪(30月龄以下)。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贮存)须位于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并在俄方监管下符合中俄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仅注册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牛肉方可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 俄罗斯境内不得发生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 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开展疯牛病监测,实施饲料禁令并建立有效追溯体系;
- 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且获中方认可。
(二)供宰活牛条件
- 出生、饲养、屠宰于中俄及WOAH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来源农场;
- 所在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未引进过疫区外偶蹄类动物;
- 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无牛结节性皮肤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布鲁氏菌病、牛囊虫病、裂谷热等临床病例;
- 过去6个月未因高度危险动物疫病受检疫限制;
- 屠宰前至少在原农场饲养3个月;
- 屠宰前14天内未接种炭疽活疫苗,60天内未接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
-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或油渣的饲料;
- 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接触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动物或牛只。
(三)加工过程要求
- 屠宰牛来源于符合规定的农场,在中方注册企业进行屠宰、加工、贮存;
- 未使用中俄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 依规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 加工中有效去除牛脑、头骨、眼睛、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防止污染;
- 不得采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刺死方式;
- 胴体屠宰后在2°C以上预冷熟化不少于24小时,中心温度保持在2°C至4°C之间,背最长肌pH值低于6.0;
- 执行俄罗斯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等残留不超限;
- 产品未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俄食品安全法规;
- 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 可食用牛副产品还需满足《议定书》规定的其他加工卫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存放输华牛肉的冷库应设专用区域,并设有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牛肉须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俄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俄文和英文出具(英文必填),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事先认可。
俄方须向中方备案官方兽医印章样本、检验标识、证书模板、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签名式样、防伪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等信息。如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
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应在48小时内通过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确保数据准确、安全,便于进口核查。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俄罗斯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内包装须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标明品名、产地国、规格、产地(具体到联邦/区/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
从包装、贮存到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俄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冷冻牛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C,冰鲜牛肉中心温度保持在0°C至4°C之间。
冰鲜牛肉无论是否真空包装,均须明确标注保质期:真空包装不超过120天,非真空包装不超过14天。
货物装箱后须在俄方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列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