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强化毛坯钻石进出口监管
为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和平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第26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和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要求制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的监管工作。
海关总署为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海关负责审核进口毛坯钻石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出口证书,并实施查验。
金伯利进程证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出口毛坯钻石的来源国或目的国须为金伯利进程成员,成员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进口方面,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凭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向海关申报。海关在指定地点并由相关人员在场时进行审核与查验,必要时可开展成员间证书核对。信息一致的准予进境,并签发进境确认证明;不一致但经来源国同意的,可变更信息后放行;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原产国,海关可视情况签发技术证书。
出口方面,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声明货物为非冲突钻石且目的国为金伯利进程成员。若钻石开采自中国境内,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开采证明及国内交易单证;若为境外开采,则需提供进境时所附金伯利进程证书,经加工的还需提供加工材料。
经审核查验符合规定的,海关签发金伯利进程证书,并监督将货物与证书封装于防损容器中,同时通知目的国指定机构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证书。
已出口钻石因故退回中国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凭原金伯利进程证书及目的国签发的技术证书申报。海关查验后将技术证书退回原签发机构,原金伯利进程证书同步失效。
申报单证、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等资料须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海关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有效期为60天。
对于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毛坯钻石,在运输工具负责人确保防损容器未开封且无损的情况下,海关可免于审核证书和查验。
相关钻石交易机构应配合海关监管,提供必要便利条件。海关总署将按照金伯利进程要求统一对外交换数据和发布信息。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规定所称“冲突钻石”指用于资助武装冲突、推翻合法政府的毛坯钻石;“毛坯钻石”包括归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税则号列的未加工或部分加工钻石。
此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