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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4号 | 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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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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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4号 | 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国与贝宁海关AEO互认8月1日起实施

高级认证企业将享通关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该安排,中国海关与贝宁海关将相互承认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则认可经贝宁海关AEO认证的企业。

双方将在进口货物通关时,为对方AEO企业提供多项便利措施,包括:降低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优先查验实货、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处理通关问题,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安排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时,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贝宁进口商,由其向贝宁海关申报以享受相关便利。

中国企业从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贝宁企业AEO编码,格式为“OEA+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给予相应便利。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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