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将于2025年施行
明确海关职责、检疫措施及法律责任,强化公共卫生安全防控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防范和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一、海关承担国境卫生检疫主要职责
根据新法规定,在我国对外开放口岸,海关依法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能,全面筑牢国门安全防线。
二、明确传染病分类与检疫对象
传染病范围: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需在口岸采取卫生措施的新发或原因不明的突发传染病。两类目录由国务院疾控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动态调整。
检疫对象:涵盖出境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外包装等。
三、细化海关检疫管理措施
- 口岸检疫要求: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应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特殊情况可在海关指定地点进行。
- 人员健康申报:海关可要求申报健康状况、开展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并核查疫苗接种证明或实施流行病学调查。拒绝检疫的外籍人员可被拒绝入境。
- 交通工具监管:海关可登临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实施电讯检疫。未经许可,交通工具在检疫期间不得移动、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引航员除外)。
- 特殊物品审批: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高风险物品进境前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 信息通报机制:各地海关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海关总署,并通报地方疾控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实现联防联控。
四、强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 个人违规:不如实申报或拒绝检疫者,将被警告或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 交通工具负责人违规:未申报、拒检、擅自离港或上下人员等行为,最高可罚30万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 高风险物品违法进出境:未经审批或未通过检疫擅自进出境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