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鲜食椰子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0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越南鲜食椰子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越双方签署的《关于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含果柄≤5cm的绿色椰子和去皮椰子),学名Cocos nucifera,英文名Coconut。
三、允许产地
越南全国椰子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要求
输华椰子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审核备案,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确保可追溯性。贸易开始前,越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6种,包括: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芒果轮盾蚧(Aulacaspis tubercularis)
3.椰心叶甲(Brontispa longissima)
4.曲颚乳白蚁(Coptotermes curvignathus)
5.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6.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7.芒果原绵蚧(Milviscutulus mangiferae)
8.椰子织蛾(Opisina arenosella)
9.东亚椰粉蚧(Palmicultor palmarum)
10.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11.红棕象甲(Rhynchophorus ferrugineus)
12.七角星蜡蚧(Vinsonia stellifera)
13.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14.小孔硬孔菌(Rigidoporus microporus)
15.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16.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特别是介壳虫类,每15天至少检查一次果实、茎叶。发现疫情须采取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措施,并保留记录供中方查验。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越方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功能区独立。加工过程中须人工挑选,剔除病虫果、畸形果及植物残体。成品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编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并加施封识。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越方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至1%。如检出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视情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格。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须由越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椰子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发现以下情况,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
2.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
3.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越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质。越方须查明原因并落实整改,直至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