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捷克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第131号
2024年9月9日,捷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其卡罗维发利州发生蓝舌病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及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捷克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源于反刍动物且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捷克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来自捷克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所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捷克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予以处理。
六、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