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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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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2023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87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基准共四章十七条,明确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阶次及量罚标准,进一步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处罚原则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决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个当事人,应区分责任,按裁量基准分别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个裁量情节或处罚明显不当的,应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处理。

裁量阶次

本基准设定五种裁量阶次: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无特殊情形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符合“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且认错认罚的;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损害国家声誉的;
  • 造成疫情疫病、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物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 以暴力、威胁、虚假材料、虚构事实、隐匿或伪造证据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 拒绝调查、拒绝整改等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 因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
  • 在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国家应对措施的;
  • 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情形若已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则不再重复作为从重处罚依据。

关键用语含义

认错认罚: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事实无异议,并书面表示接受行政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指当事人协助海关查明案情,提供担保或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销毁、退回、退货、检疫处理等。

立功表现:指检举或提供海关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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