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产品范围及证书包装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4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须经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马两国相关兽医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应由马方推荐至海关总署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马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马达加斯加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未受下列情况影响:
1.马达加斯加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感染;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马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5.捕捞海域受污染物(如放射性物质)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经检疫检验,产品卫生安全、适合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马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马方应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报海关总署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重新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采用内外双层包装,材料应全新且符合国际卫生标准,具备防污染性能。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法文标签,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规定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