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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 | 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 | 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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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缅甸鲜食菠萝进口

2024年第156号公告正式发布,明确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缅甸鲜食菠萝(Ananas comosus)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缅双方签署的《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产地

缅甸菠萝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出口中国的菠萝果园和包装厂须由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审核,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相关信息(名称、地址、注册号)需可追溯。缅方应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5.甘蔗镰孢菌(Fusarium sacchari,引起菠萝眼腐病)

六、出口前监管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卫生环境,及时清理落果烂果;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由缅方授权技术人员指导进行病虫害监测与防控。针对粉蚧和粉虱,自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开展一次茎、枝、叶、果的目视检查;针对甘蔗镰孢菌,在开花期、幼果期和采收前各进行一次监测,随机抽查2%植株,发现异常须取样检测。相关记录须保存至少两年,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全过程须在缅方监管下进行,并在注册包装厂完成。储存时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包装厂注册号、数量、出口信息、集装箱封识等,若使用化学品还需记录名称、成分、剂量及使用时间,所有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菠萝须经过挑拣、高压水洗、消毒、吹干、分级处理,确保无昆虫、螨类、蜗牛、烂果、杂草籽、植物残体及土壤。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运输车辆或集装箱须清洁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贸易前两年,缅方须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其中3%样品进行剖果检查,每批剖果不少于10个;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活体有害生物或土壤,整批不得出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将被暂停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缅方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缅方应在贸易启动前向中方提交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菠萝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指定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发现以下情况,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1.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
2.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其他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
3.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缅方,并视情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本季出口资格。缅方须调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中方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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