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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 | 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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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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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 | 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斯洛伐克红光熊蜂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与斯洛伐克关于熊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62号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斯洛伐克熊蜂进口。

一、允许进口商品

仅限红光熊蜂(Bombus ignitus)。

二、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熊蜂检疫要求议定书》。

三、检疫证书要求

出口方须签发中、英、斯洛伐克文三语检疫证书,内容包括:

  •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熊蜂数量与品种;
  • 包装或容器数量、封识/标识号;
  • 养殖及中转场所名称、地址及官方批准编号。

证书须打印,手写(除官方兽医签名外)或涂改无效,正本随货抵达,并附实验室检测报告。

四、检疫审批

进口须凭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实施检疫。

五、生产企业要求

  • 经斯方批准,并通过中方考核注册;
  • 输出前2年内,场所周边100公里无蜂巢小甲虫(Aethina tumida)疫情报告;
  • 场所须完全封闭,与外界隔离。

六、境外检疫要求

  • 饲喂花粉须经处理,杀灭WOAH列明的蜜蜂病原体,确保无孢子虫(Apicystis bombi)、熊蜂短膜虫(Crithidia bombi)、熊蜂微孢子虫(Nosema bombi)、布赫纳蝗螨(Locustacarus buchneri)等活性病原,且不含转基因成分;
  • 输出蜂王时陪附工蜂不超过20只,整群输出每包装不超过200只;
  • 输出前须隔离检疫,抽样进行物种鉴定和疫病检测,结果须为红光熊蜂且各项检测阴性,检测项目及方法需在证书中列明;
  • 养殖场蜂群不得携带螨类。

七、包装与运输

启运前24小时内须进行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无疫病症状。使用全新包装材料,运输过程中须有效防止逃逸和交叉污染。

八、进境检验检疫

  • 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证书有效性;
  • 海关依规实施入境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 无有效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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