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新要求
2024年第149号公告正式实施,多项旧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49号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相关规定,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九项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2. 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3. 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4.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docx
5. 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docx
6. 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docx
7.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docx
8. 《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docx
9.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