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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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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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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将被重罚

海关强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监管,企业须依法申请性能与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物质和物品,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需特别防护,以防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货物包装作为安全运输的关键屏障,包括常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便携式罐体及小型气体容器等,须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并接受海关等部门的依法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性能鉴定;出口企业也必须申请使用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出口危险货物,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企业因使用未鉴定包装被从重处罚

2024年4月,A公司申报出口50吨石棉(HS编码6812992000,货值约2.5万美元),其包装容器未经过海关鉴定。经鉴定,该批石棉属联合国编号2590的9类危险货物,依法应使用经海关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法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其自愿认错认罚,海关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立案查处。同时,因该公司在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海关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形明确,五类行为将加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情形将被从重行政处罚:

  • 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损害国家声誉的;
  • 引发疫情疫病、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生物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的;
  • 以暴力、威胁、伪造材料、虚构事实或销毁证据等方式抗拒执法的;
  • 拒绝调查或拒不整改,不配合执法的;
  • 因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行为的;
  • 在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国家应对措施的;
  • 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若上述情形已构成违法要件,则不再重复作为从重处罚依据。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三大监管措施

一、生产企业代码管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须向海关申请唯一代码。代码由字母“C”(Customs)加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直属海关代码,后四位为生产企业序号。该代码须标注于包装标记中,实现全程可追溯。

二、包装性能检验

海关对包装容器实行周期检验与质量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提交厂检结果单、加工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海关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三、包装使用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产地海关申请使用鉴定。需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厂检单等相关材料。海关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等标准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作为承运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使用鉴定。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出口。

第五十条:提供或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鉴定不合格容器装运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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