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73号令:多项规章修改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涉及33部海关规章,统一“完税价格”为“计税价格”,强化与《关税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73号
(2024年10月28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33部规章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术语调整、法律依据更新及程序优化,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性与透明度。
一、核心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聚焦三大方面:
1. 术语统一:将原“完税价格”统一修改为“计税价格”,相关表述如“审定”调整为“确定”,“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体现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 法律依据更新:将多部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替换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确保制度衔接。
3. 申报与计征规则优化:将“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调整为“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或“完成申报之日”,并统一使用“计征汇率”替代“汇率”,增强实操性与时效匹配。
二、重点规章修改摘要
-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更名为《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全面调整术语体系,并细化价格确定程序。
- 《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免税货品依据由“关税条例起征额”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政策层级更加明确。
-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删除已失效的“20种征税商品”列举条款,简化管理要求。
- 《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明确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清单完成申报之日”的税率与计征汇率。
-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将“商品编码”统一为“税则号列”,强化与国际通行术语接轨。
三、实施安排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33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涉及企业通关、税收计征、原产地管理、减免税、保税监管等多个领域,相关主体应及时调整内部流程,确保合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