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209号公告:优化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促进种业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为支持种质资源引进,推动种业、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海关总署现就优化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与基本流程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须在进境前由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 《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 引进下列检疫物的,原则上需提供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科研立项报告:
- 动物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 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 土壤。
- 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 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 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审查程序与时限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或视频审查,重点核查科研、隔离检疫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控措施,并综合评估疫情传入、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影响风险。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四、审批决定
经评估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风险可控的,海关总署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检疫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使用规定
《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分批核销。若科研或隔离场所设施条件发生变更,须重新申请特许检疫审批。
六、后续监管要求
引进单位须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按国家要求开展科研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七、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doc
2. 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doc
3. 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doc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