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77号令: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
新规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申报流程、修改撤销条件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77号
(2025年3月27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行为,依据《海关法》《关税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是指进口收货人、出口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相关随附单证,报告货物实际状况并被海关接受的行为。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适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收发货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报关企业申报。申报主体须预先在海关办理备案。
第五条 申报以电子数据报关单为主;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采用纸质方式。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申报人应如实申报,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转关货物需在进境后14日内办结转关手续,并于运抵指运地后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在运抵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完成申报。逾期申报将依法征收滞报金。
申报日期以海关系统接收电子数据或签收纸质单据的日期为准。电子报关单被退回的,重新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新数据的日期。
第八条 申报时应交验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代理报关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其他法定随附单证。涉及检验检疫的,还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品名、规格、数量确定且取得提单或舱单数据的前提下,允许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区前7日内提前申报。
第十条 经海关批准,进口货物可采用“两步申报”模式: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概要申报可在启运后进行,完整申报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逾期将自第十五日起计征滞报金。
“两步申报”仅限电子方式,申报日期为系统接收概要申报数据之日。
第十一条 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特定货物,经海关同意可实行集中申报。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涉及检验检疫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以自身名义申报的,报关单由收发货人签章;委托报关企业申报的,由受托企业签章。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委托的,应签订明确授权的委托书,并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货物实际情况资料、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许可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未履行审查义务或违规申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申报前,因确定品名、规格、归类需要,收货人可书面申请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需检疫的,应在检疫合格后取样。
第十六条 电子申报后,若海关要求补充电子单证,应在通知后10日内提交;需递交纸质单证的,也应在10日内备齐并签章递交,确保与电子数据一致。逾期未提交导致报关单被撤销的,须重新申报,并可能产生滞报金。
第十七条 海关要求说明情况或补充申报的,申报人应及时回应并提供完整材料。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十八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修改优先于撤销。确无法修改的,方可撤销。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 出口放行后因装运、配载原因导致退关或变更运输工具;
- 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不可抗力造成货损、灭失;
- 办理税收、加工贸易、保税、检验检疫等海关手续需要;
- 采用暂定价格成交,结算时依据品质或市场价格调整;
-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
- 因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原因导致申报错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退关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反映真实贸易情况的单据、支付凭证或技术故障说明等。材料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操作失误需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能反映货物实际状况的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及详细说明。经海关确认后可办理。不予处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的,应告知内容、原因及要求。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海关可直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直接撤销报关单:
-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电子数据或纸质单证;
- 出口申报后未按时运抵监管区;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布控、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的货物,在办结手续前不得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第二十六条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后需变更或补办随附单证的,申报人应取得新的许可证件等材料,海关进行信息核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进出口前已获海关预裁定的,申报时应按预裁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以及其他特定申报形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申报人应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报关单填制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