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
海关总署发布第58号公告 明确执行细则及在途货物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及相关调整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此前已启运并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5月13日24时期间进口的“在途货物”,可不加征本次关税。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货物,须在现有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二、对于符合“在途货物”条件的进口商品,企业可申请免予加征。相关货物需满足: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从境外启运,并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进口申报。采用提前申报的,以运输工具进境时间为准。
三、“在途货物”申报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启运日期”应填报货物离开境外首个装运口岸的时间,且早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备注栏须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对于非实际进出境货物(如保税区出区内销),还需上传包含启运地、启运时间及运输路线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须在申报环节作出声明:“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已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并缴纳税款、但符合“在途货物”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及利息,并按上述要求提交声明和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原产于美国的保税进口料件所加工的成品,不得进行保税流转。内销时应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必须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
(二)自该时点起,涉及原产于美国料件的加工贸易手(账)册(B/C/E/H/TH/TG账册),企业可设立专用账册管理,并在备注栏首位标注“[M]”;未实施专用账册的,应在商品名称首位标注“[M]”,实现与非美国原产地货物分开备案。专用账册项下所有成品禁止保税流转。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L账册)中,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