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
依据《中越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符合条件的越南辣椒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越双方签署的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辣椒(Capsicum spp.)为在越南境内种植和加工、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辣椒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须经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确保可追溯。贸易开始前,越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 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 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 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 辣椒荚瘿蚊(Asphondylia capsicicola)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 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种植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病残体。
- 开展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控措施。
- 针对实蝇类害虫,在生长季使用信息素诱捕器或黄色粘虫板进行监测,发现后立即防治。
- 对粉虱、粉蚧、瘿蚊等其他关注有害生物,每两周监测一次枝干、茎叶及果实,发现后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 所有监测与防治记录须保存至少两年,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全过程须在越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 包装厂须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具备原料场和成品库,功能区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隔离。
- 产品须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确保不携带昆虫、螨类、蜗牛、病烂果、草籽、植物残体或土壤。
- 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出口信息及运输工具编号等。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种植基地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英文对应内容。
-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 越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若一年内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
-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越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
- 查获记录须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五)检疫处理要求
- 输华新鲜辣椒须在越方监管下进行熏蒸+冷处理。
- 熏蒸处理:果实中心温度≥22°C时,使用32 g/m³溴甲烷处理2小时(结束浓度≥18 g/m³),或18 g/m³处理5小时(结束浓度≥13 g/m³)。
- 冷处理:中心温度0.56—2.77°C持续4天,或3.33—8.33°C持续11天。
- 若采用途中冷处理,须在出口前确认温度达标,并全程记录运输温度。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越方应按照国际标准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注册信息、所用检疫处理方式,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 中国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对进境辣椒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企业,货物不准进境。
- 如检出关注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如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越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越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