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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 | 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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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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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 | 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肯检疫议定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对华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为人工养殖或野生、供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品种清单由海关总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二、检疫审批

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捕捞船)须经肯尼亚主管部门批准并有效监管,由肯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2. 产品须符合中肯双方关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
  3. 企业应基于HACCP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具备全过程可追溯机制,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符合卫生与追溯要求。
  4. 企业须处于肯方监管下,遵守公共卫生规程,员工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产品要求

  1. 野生水生动物应在肯尼亚本国或由其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产品须在肯尼亚境内水域养殖。
  2. 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中肯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3. 肯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与动物卫生标准。
  4. 出口前须经肯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无疫病症状,适合人类食用且具备出口条件。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水生动物须独立封装。
  2. 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与福利需求。
  3. 包装材料、用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健康或破坏生态的病原体、有毒物质或外来水生生物。
  4. 外包装须加贴标签,注明品名及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适用)、养殖场/包装场名称及注册编号、出口企业信息,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随附肯方签发的卫生证书,一正本两副本,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以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官方签字)或涂改无效。内容至少包括:

  • 产品品种(含学名)、包装形式及数量重量;
  • 养殖产品注明养殖场名称及编号,野生产品注明捕捞水域、包装企业名称及编号;
  • 进出口商名称和地址;
  •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 签发时间、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 肯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七、检验检疫及其他措施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退回、销毁等处置措施。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其进口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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