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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晓法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 “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 适用案例分析(一)

青晓法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 “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  适用案例分析(一)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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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的适用。

海关“轻微违法免罚”与“初次违法免罚”适用案例解析

聚焦“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行为的合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海关对除检验检疫及知识产权案件外的走私、违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合规容错机制,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应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在“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免罚”情形下的适用条件与实践操作。

本期聚焦违法行为:**应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免罚适用条件

  • 轻微违法免罚: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免罚:漏缴税款1万元以下,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应予以教育。

轻微违法免罚案例

2025年5月,某企业申报进口氟橡胶膜片,编码为4016931000(税率8%),经核查实际材质为塑料,应归入3926901000(税率10%),导致漏缴税款842.11元。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因漏税金额低于5000元且无危害后果,海关依据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免罚案例

2024年12月,某公司申报进口齿轮传动装置,申报编号8483409010(暂定关税1%),经查验应归入8483409090(最惠国税率8%),涉及漏税7829.84元。经查,该企业在过去两年内无违法记录,属首次违法且已及时整改。根据《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款,海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提醒

  1. 拒不配合执法或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轻微违法免罚”。此前被纠正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规的,亦可能排除适用。
  2. “初次违法”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拒不配合或涉嫌走私的,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
供稿:法规处、黄岛海关、烟台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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