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进口克罗地亚乳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克罗地亚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克罗地亚乳品进口。现将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克两国关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以经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三、生产设施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克罗地亚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资质。
四、动物检疫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来自未发生口蹄疫、炭疽、牛瘟、小反刍兽疫、羊痘、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和痒病的农场;奶畜不得患有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和结核病;农场应受克罗地亚农业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管,且未因动物疫病受到OIE法典或克方法规规定的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巴氏杀菌乳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乳品应随附克罗地亚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外包装应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
九、其他事项
已获注册的克罗地亚乳品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