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后检”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包括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可先行开展卸货、转运作业;后续由海关实施实验室检测并完成合格评定。
二、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或使用进口原油。
三、如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或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海关将依法处理,并视情况调整监管措施。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