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规解读:行李暂不予放行≠没收,这些情况需注意
自2016年6月1日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本文为您权威解读关键内容。
尽管公告已实施,但部分旅客仍存在误解。需明确:“暂不予放行”不等于“没收”。
此次调整主要将原《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变更为《暂存凭单》,流程更规范,实际政策并无重大变化。重点在于了解哪些情形会导致行李被暂不予放行:
1、无法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2、未能提交所需许可证件;
(如麻醉药品、文物、黄金、货币等特殊物品)
3、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未按要求办理报关手续;
4、物品属性存疑,需进一步认定、鉴定或验核;
(如濒危动植物制品等无法现场判定的情况)
5、其他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暂存期间是否收费?
一般情况下不产生仓储费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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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不宜存放的情形)
出于安全考虑,携带上述物品者,海关可要求当场办理退运或移交专业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旅客承担。
如何提取暂不予放行的物品?
本人办理:持《暂存凭单》原件及本人进出境证件,前往口岸办理。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暂存凭单》原件、旅客书面委托书及旅客进出境证件复印件。 【重要提示】: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依法应由海关扣留的物品。旅客须在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手续,逾期将由海关依法处置。其中,认定、鉴定、验核时间不计入暂存期限。
“暂不予放行”是常规监管措施,旨在保障通关秩序与国家安全。政策实施后流程更加规范化,旅客无需过度担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