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美国HTS编码的木制卧室家具产品范围说明
涵盖商品类别及排除项详细解析
一、涉及商编
7009.92.10.00
7009.92.50.00
9403.20.00.18
9403.50.90.41
9403.50.90.42
9403.50.90.45
9403.50.90.80
9403.60.80.81
9403.90.70.05
9403.90.70.80
9403.90.80.41
二、涉及范围
本项订单涵盖的产品为木制卧室家具,通常以风格统一、材料一致的成套或单间卧室家具形式销售。商品主要由实木或工程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制成,可含木质贴面、覆盖层或层压板,并允许搭配金属、大理石、皮革、玻璃、塑料等非木质部件或装饰,无论是否组装或完成精加工。
涵盖商品包括:
(1)木制床类:如高低床、双层床等;
(2)床用组件:床头板、床脚板、床边轨、床顶篷;
(3)储物类家具:床头柜、梳妆台、五斗柜、男士柜、单身汉柜、内衣柜、衣柜、梳妆柜、衣柜式柜子;
(4)带镜梳妆台:配有框架玻璃镜,且镜子附着、嵌入、放置或悬挂在梳妆台上;
(5)各类柜体:上下两层柜、高腿柜、低腿柜、抽屉柜、柜子、门柜、五斗橱、上柜、衣柜;
(6)集成办公组件:书桌、电脑架、文件柜、书架或写字桌,若其附着或内嵌于上述卧室家具中;
(7)其他符合上述定义的卧室家具。
不包括以下商品:
(1)座椅类家具:如椅子、沙发、沙发床、凳子等;
(2)床垫、婴儿床、水床框架及蒲团框架;
(3)办公家具:如办公桌、站立桌、电脑柜、陈列柜、书柜等;
(4)餐厅或厨房家具:如餐桌、餐边柜、瓷器柜等;
(5)非卧室用途家具:如电视柜、边桌、墙面系统、娱乐系统等;
(6)主要由柳条、藤条、竹子或藤蔓制成的卧室家具;
(7)单独销售的金属制床边轨;
(8)主要由弯曲木构件组成的家具;
(9)首饰柜:宽度≤24英寸、深度≤18英寸、高度≤49英寸,具至少5个毛毡内衬抽屉、项链挂钩及翻盖镜面;
(10)倒置镜及座地镜:高度超过50英寸、可倾斜的独立镜具,以及与珠宝柜组合的一体化座地镜;
(11)特定金属零件;
(12)未与梳妆台连接或配套销售的独立镜子;
(13)布艺床:全包覆式软床,含填充材料并以缝制皮革、合成革或织物完全覆盖;
(14)玩具箱:满足特定尺寸、结构和安全标准(如无锁、通风孔、ASTM F963-03合规)者除外;
(15)可封闭式壁床组件:由金属壁架、金属床架和木质面板组成,用于墙内收纳的床具系统;
(16)特定鞋柜:尺寸在宽31.5–33.5英寸、深15.5–17.5英寸、高34.5–36.5英寸之间,专用于存放鞋子,无衣物存储功能;
(17)特定床基:包括木箱架、横梁、中央支撑梁及板条,不含弹簧、床头板、床尾板、床侧轨或床垫,以未组装形式进口。
受影响商品按美国《海关编码表》(HTSUS)分类如下:子目9403.50.90.42和9403.50.90.45归类为“木质床”;9403.50.90.80归类为“其他木质卧室家具”;床用木制组件可归入9403.90.70.05或9403.90.70.80;其他相关编码包括9403.50.90.41、9403.60.80.81、9403.20.00.18和9403.90.80.41;装框玻璃镜归入7009.92.10.00或7009.92.50.00。尽管HTS编码用于海关申报,但商品是否属于本订单范围,最终以书面描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