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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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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才刚刚过去1个月,为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了一系列与货物通关

2018年1月海关新规盘点:通关便利化再升级

全国通关一体化持续推进,多项新政策助力贸易便利化

2018年伊始,为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陆续发布多项与货物通关密切相关的新规。本文对1月份重点政策进行梳理,帮助企业高效合规完成报关流程。


第一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涉及国家:新西兰、澳大利亚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至第3号公告,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乳酪、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等9个税号项下农产品,截至2018年1月5日进口量已触发特殊保障措施标准,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此外,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大类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年度进口数量监控。依据第5号公告,2018年度相关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后,超量部分将适用最惠国税率。


申报要点:

  • 适用范围:在措施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并启运的农产品,可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 需提交单证:提(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明及运输启运时间证明,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 报关单填制:“征免性质”栏填写“997”,“征免”栏填写“特案”;
  • 随附单证填写:代码栏填“Y”,编号栏内注明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8”加商品序号,如“<18:1>”,并上传原产地电子数据。


第二关:原产地声明制度落地

适用对象:新西兰、澳大利亚及最不发达国家

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进口货物如原产于新西兰、澳大利亚或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可在申报时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核心要求:

  • 企业可依《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92号令)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 可依《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236号令)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 原产地声明格式应符合海关总署第175号、第228号令规定;
  • 具备资格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自行出具声明,最不发达国家货物由进口人按规定出具;
  • 声明序列号由裁定书编号+5位流水号组成,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关:贸易救济与自动计税优化

新增填报内容:

  • 原厂商中英文名称:按商务部公告填写,若无则填写所在国或地区;
  • 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如实填写(如30%填0.3),无法确定则留空,系统转人工处理;
  • 是否符合价格承诺:非必填项,未签署协议无需填写。

必须上传单证:

  1. 原产地证明文件;
  2. 涉案国货物须提供含原厂商名称及发票编号的原厂商发票或境外贸易商商业发票;
  3. 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需提交出口证明信。


第四关:审价作业全面推行无纸化

为提升通关效率,海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文书流转与反馈。

主要应用场景:

  • 无纸化作业文书:海关通过估价系统发送价格质疑、磋商通知等,企业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并反馈;
  • 公式定价备案:企业在线提交申请,海关审核后返回决定信息;
  • 价格预裁定:企业在线提交申请并获取裁定结果,全程电子化操作。


隐藏关卡: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启动

自2018年1月19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推动《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在上海、南京海关开展试点。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自行打印版式化缴款书,也可向海关申请纸质打印。

当日,全国首张由企业自主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在江苏南京成功生成,标志着通关便利化迈出关键一步。未来该改革有望在全国更多关区推广。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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