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中澳AEO互认制度
自2023年12月14日起,中国与澳大利亚海关正式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提升双边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该互认安排已于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则认可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企业为互认AEO企业。
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双方海关将为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优先查验需查验货物、在风险评估中考虑AEO资质、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并在国际贸易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支持。
中国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向澳方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中国企业从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澳方AEO编码,格式为“AU+11位数字编码”,例如AU12345678910,以便中方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