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港澳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新增及修订多项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部分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公告,新增的香港、澳门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将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相关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同时,海关总署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中的部分税号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亦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机制,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业内人士指出,简化和更新原产地标准有助于提升通关效率,促进三地货物贸易往来,为长期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公告附件包括:
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