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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通关翼报关平台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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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18年1月15日开始施行。

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优化H2010系统,推行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自动计税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因贸易救济措施导致的放行前海关核查率,海关总署对H2010通关系统及预录入系统进行优化,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若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除按规定规范填报外,须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如实填写“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及“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信息完整准确的,系统将自动完成计税;填报不准确或缺失导致无法自动计税的,转由人工核查处理。实施保障措施的货物仍按现行规定申报。

二、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收货人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需作出情况说明。无法确定原产地是否属于涉案国(地区)的,可将“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项留空,系统将转人工处置。

对于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收货人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的情形。如仅能提供境外贸易商开具的商业发票,发票中须包含原厂商名称及原厂商发票编号。

若涉案企业已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收货人还需提交相关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上述所有单证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未按要求电子化提交的,系统将予以退单。电子提交内容应与纸质正本一致,纸质文件无需随附,但须按海关规定留存备查。海关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交纸质正本。

三、为便于企业准确填报,海关预录入系统已维护“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及“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信息,企业填报时可根据系统提示直接勾选。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填报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5日


填报要求

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格式为:“|< >< >< >< >< >”,其中“|”、“<”、“>”均为英文半角符号。

“|”为系统自动生成或手动录入的分隔符(若无规范申报要素,则需手工添加);其后五个“< >”依次对应:“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无英文名可使用原厂商所在国/地区文字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数值,如30%填写为“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是)或“0”(否)。五项不可缺项,若某项无内容,对应“< >”内可为空,但符号必须保留。

示例:

1.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2>< ><0>” —— 征收20%反倾销税,不适用价格承诺;

2.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 ><0.5><0>” —— 征收50%反补贴税,不适用价格承诺;

3.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 ><1>” —— 属反倾销商品,因符合价格承诺,免征反倾销税;

4. “|<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0><1>” —— 同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因符合价格承诺,两项均免征。

(主动公开)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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