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实施经港输内地葡萄酒通关便利措施
自2017年11月9日起,全国所有海关口岸实施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为支持香港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根据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2010年签署的合作安排,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已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该措施此前已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天津等五个口岸试点运行。为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将便利措施推广至全国所有海关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9日起,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所有口岸。
二、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若其相关数据和资料已由香港备案出口商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经香港海关审核备案,内地进口商在申报进口时,可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便利措施备案编号”,即可享受相应通关征税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