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新监管模式全面推行,优化企业通关流程,提升监管效能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改革目标
此次改革旨在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手续,优化海关与企业的权责关系。通过引导企业自律管理、促进守法便利,全面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推动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深化改革。
新监管模式特点
新模式打破传统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方式,建立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新型监管体系,更加贴合企业实际生产运营需求。
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名单: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条件
参与试点的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业务覆盖范围
新监管模式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以及本企业或集团售后维修等相关业务。
新旧模式对比

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适用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健全,货物流与数据流逻辑不清,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未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留存、提交或存储相关数据和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账册核销手续。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