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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公告带来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你都了解吗?看这篇就对了

19号公告带来的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你都了解吗?看这篇就对了 通关翼报关平台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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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扩大"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新监管模式和大家熟悉的传统的加工贸易模式相比会带来哪些变化呢?

海关总署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新监管模式全面推行,优化企业通关流程,提升监管效能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改革目标

此次改革旨在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手续,优化海关与企业的权责关系。通过引导企业自律管理、促进守法便利,全面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推动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深化改革。


新监管模式特点

新模式打破传统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方式,建立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实行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新型监管体系,更加贴合企业实际生产运营需求。


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名单: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条件

参与试点的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业务覆盖范围

新监管模式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以及本企业或集团售后维修等相关业务。


新旧模式对比


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适用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健全,货物流与数据流逻辑不清,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未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留存、提交或存储相关数据和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账册核销手续。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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