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归类调整:海关协调制度最新变化解析
基于WCO《协调制度》修订,明确各类烟草及新型尼古丁产品进出口归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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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7号所涉商品为经发酵后切成细条的烟草,主要用于烟斗吸用。该归类决定依据的是2007版《协调制度》,将此类产品归入子目2403.10。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10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 其他:
91 — — “均化”或“再造”烟草
99 — — 其他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11 — — 本章子目注释所述水烟料
1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均化”或“再造”烟草
99 — — 其他
同时新增第二十四章子目注释:
随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兴起,世界海关组织(WCO)在2022版《协调制度》中新增品目24.04,专门用于归类非经燃烧方式使用的含烟草、尼古丁或其代用品的产品。
“非经燃烧吸用”指通过加热(如电加热设备EHTS、碳热源CHTP)或其他方式(如化学工艺、超声雾化)释放成分,而非明火燃烧。
类别 |
归类 |
备注 |
烟草 |
24.01 |
天然、发酵、加香料,不能即供吸用 |
雪茄烟及卷烟 |
24.02 |
含烟草或烟草代用品 |
其他供吸用的烟草产品 |
24.03 |
通过燃烧吸用,如水烟、旱烟、烟斗烟 |
电加热烟草产品 |
2404.1 |
外观类似香烟,电加热吸用 |
电子烟的烟弹/烟油 |
2404.1 |
通过加热或超声雾化吸用,无论是否含有尼古丁 |
一次性电子烟 |
2404.1 |
不可重复装填,整体归入2404.1 |
可重复充装电子烟装置 |
8543.4 |
可更换烟弹、多次充电,属电气设备 |
其他供人体摄入含尼古丁的产品 |
2404.9 |
含尼古丁,通过咀嚼、溶解、嗅闻、透皮吸收等方式,如戒烟口香糖 |
其他不含尼古丁的产品 |
17.04,21.06,38.24等 |
不含尼古丁,如戒烟糖、戒烟贴、戒烟喷雾 |
药用卷烟 |
第30章 |
含药物成分,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