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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决定归哪了010|非芳香烟草切条

失效决定归哪了010|非芳香烟草切条 商品归类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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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商品“非芳香烟草切条”应按“其他供吸用的烟草”归入子目2403.19。

烟草制品归类调整:海关协调制度最新变化解析

基于WCO《协调制度》修订,明确各类烟草及新型尼古丁产品进出口归类规则


参考图片



原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7号所涉商品为经发酵后切成细条的烟草,主要用于烟斗吸用。该归类决定依据的是2007版《协调制度》,将此类产品归入子目2403.10。


在2007版《协调制度》中,品目24.03结构如下: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10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 其他:

   91 — — “均化”或“再造”烟草

   99 — — 其他


自2012年起,《协调制度》对子目2403.10进行拆分,新增“水烟料”与“其他供吸用的烟草”两个子目,结构调整为: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11 — — 本章子目注释所述水烟料

1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均化”或“再造”烟草

99 — — 其他


同时新增第二十四章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所称“水烟料”,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于水烟筒吸用的制品,可含芳香油、提取物、糖蜜或调味水果成分,但不含烟草的非烟草类产品不在此列。
鉴于原2403.10已拆分,且相关注释在2017版和2022版中未再修改,原归类决定的法律基础已失效。

根据现行注释,“水烟料”必须包含烟草和甘油。而原归类商品仅为单一发酵烟草切条,不含甘油及其他添加剂,不符合2403.11定义。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该商品应归入子目2403.19——其他供吸用的烟草
若为不含烟草的吸用代用品,则应归入子目2403.99。

随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兴起,世界海关组织(WCO)在2022版《协调制度》中新增品目24.04,专门用于归类非经燃烧方式使用的含烟草、尼古丁或其代用品的产品。

“非经燃烧吸用”指通过加热(如电加热设备EHTS、碳热源CHTP)或其他方式(如化学工艺、超声雾化)释放成分,而非明火燃烧。


对于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其他品目的产品,优先归入品目24.04。以下为常见烟草及相关产品的归类汇总:

类别

归类

备注

烟草

24.01

天然、发酵、加香料,不能即供吸用

雪茄烟及卷烟

24.02

含烟草或烟草代用品

其他供吸用的烟草产品

24.03

通过燃烧吸用,如水烟、旱烟、烟斗烟

电加热烟草产品

2404.1

外观类似香烟,电加热吸用

电子烟的烟弹/烟油

2404.1

通过加热或超声雾化吸用,无论是否含有尼古丁

一次性电子烟

2404.1

不可重复装填,整体归入2404.1

可重复充装电子烟装置

8543.4

可更换烟弹、多次充电,属电气设备

其他供人体摄入含尼古丁的产品

2404.9

含尼古丁,通过咀嚼、溶解、嗅闻、透皮吸收等方式,如戒烟口香糖

其他不含尼古丁的产品

17.04,21.06,38.24等

不含尼古丁,如戒烟糖、戒烟贴、戒烟喷雾

药用卷烟

第30章

含药物成分,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

编者:李建宏
审核:苏婷婷
编辑:彭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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