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中的“通用零件”解析
基于《协调制度》第十五类注释二的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

《品目注释》:通用零件
《HS》:parts of general use
台版《注释》:一般用零件
第十五类注释二规定,“通用零件”指以下三类物品:
- 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所列物品,以及其他贱金属制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归入品目90.21);
- 贱金属制弹簧及弹簧片(钟表发条除外,归入品目91.14);
- 品目83.01、83.02、83.08、83.10所列物品,以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框架和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若不符合上述定义,则不属于“通用零件”。
除另有规定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73.07 钢铁管子附件(如接头、肘管、管套)
73.12 非绝缘钢铁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等
73.15 钢铁链及其零件
73.17 钢铁制钉、平头钉、图钉、U形钉等(不含铜头钉,且排除品目83.05货品)
73.18 钢铁制螺钉、螺栓、螺母、铆钉、垫圈(含弹簧垫圈)、销、开尾销等
73.20 钢铁制弹簧及弹簧片
其他贱金属制类似品可扩展至第74–76章及第78–81章对应品类。
83.01 贱金属制锁、带锁扣环、扣环框架及钥匙
83.02 家具、门窗、百叶窗、车厢等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帽钩、托架、小脚轮、自动闭门器
83.08 衣着、鞋靴、珠宝、手表、皮革制品等用贱金属扣、钩、环、眼及管形铆钉、珠子等
83.10 贱金属制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号码、字母等(不含品目94.05货品)
83.06 贱金属相框、画框及镜子

- “通用零件”为法定归类术语,并非日常意义上的“通用”,而是特指第十五类类注二明确列举的特定商品范围。
- 该定义适用于整个《协调制度》,在第十六至二十类中均有应用。
例如,第十六类注释一(七)排除了第十五类注释二规定的贱金属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制螺母应归入第三十九章,依据归类总规则一,不属于“通用零件”范畴。
类注释二强调:第十五类各章对“通用零件”的规定具有优先性。此外,第83章的贱金属零件按其具体用途归类;第72–76章及第78–81章不包括第82章、第83章的物品。
例如:不锈钢波纹管无论是否带接头,均归入品目83.07;而单独报验的不锈钢接头作为“通用零件”归入品目73.07;硫化橡胶密封圈则归入品目40.16。

在《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中,针对品目84.07、84.08、85.11、85.12、87.08的申报要求,需填报“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TY’”。此“TY”为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规定的申报要素,意为“通用”,与《品目注释》中的“通用零件”概念无直接关联。
“TY”可填报形式包括:
(1) 生产件通用零件编号/TY 或 生产件通用零件型号/TY
(2) 生产件非通用零件
(3) 非生产件非通用零件 或 非生产件通用零件
参考资料:
1.《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2.《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2版
3.2022版《协调制度》英文PDF版
编者:彭旭桂
审核:徐善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