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联结点的作用,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3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重点包括:一是保障人民健康,对抗癌药原料、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原料、镇癌痛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假牙、血管支架用原料、造影剂等医疗用品进口关税;二是顺应消费升级趋势,降低婴幼儿均化混合食品、冻蓝鳕鱼、腰果、咖啡机、榨汁器、电吹风等消费品进口关税;三是加强资源供应能力,对钾肥、未锻轧钴实施零关税,降低部分木材、纸制品、硼酸等商品进口关税;四是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降低铌酸锂、电子墨水屏、燃料电池用氧化铱、风力发电机用滚子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
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变化,部分商品恢复或提高关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2023年7月1日起,我国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八步最惠国税率降税,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7.4%降至7.3%。
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将对19个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于29个国家和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关规定及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自2023年1月2日起对原产于印尼的部分商品实施RCEP协定税率。
2023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支持其加快发展。
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2023年将调整本国子目,新增白茶、蔬菜种子、手术机器人、激光雷达等税目,税则税目总数调整为8948个。
此次关税调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利于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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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pdf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附3 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附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5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附6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7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